管理制度
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修订)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2-10-13     发布人:科研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研管理,激励全院教职工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多出精品和研究成果,提升学院整体科研水平,促进办学水平的进一步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全院教职工。

第三条 本办法设立下列奖项:优秀成果奖、优秀论文奖、优秀著作及教材奖、知识产权奖、科研项目结题奖、科技成果转化奖。

第二章 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优秀成果奖

优秀成果包括国家级、军队、省部级、市厅级和院级获奖科研成果,以及通过市厅级以上鉴定的科研成果等。

(一)第一完成单位为学院的获奖科研成果

1.国家、军队、省部、市厅评选的科研成果,有物质奖励的,学院按照1:1的原则配套奖励;没有物质奖励的,参照同级别同类型科研成果奖励标准予以奖励。院级科研成果,按照表1标准予以奖励。

表1 院级科研成果奖励标准(单位:元/项)

序号

获奖级别

奖励金额

1

院级教学成果奖一、二、三等奖

20000、10000、5000

2

院级科技发明创新成果奖一、二、三等奖

20000、10000、5000

2.通过市厅级以上成果鉴定的科研成果,按照表2标准予以奖励。

表2科研成果鉴定奖励标准(单位:元/项)

序号

成果鉴定级别

奖励金额

1

省部级

5000

2

市厅级

3000

(二)与其他单位合作,取得省部级二等及以上的获奖科研成果,学院排名第二及以后的,按上述奖励标准的50%除以学院的排名顺序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五条 优秀论文奖

优秀论文奖包括经学院评审,以学院为第一单位、学院教职工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收录的学术论文,或在报刊、电视、互联网等网络媒体上刊发或播报的原创文章。具体奖励标准见表3。

表3 优秀论文奖励标准(单位:元/篇)

序号

发表学术论文的期刊名或类型(收录(转载))

奖励金额

1

中国社会科学、中国科学

20000

2

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求是理论文章,人民网、光明网置顶理论文章

10000

3

CSSCI和CSCD来源期刊论文

5000

4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CSSCI和CSCD扩展库来源期刊论文

2500

5

经学院评选的省部级期刊上发表的优秀教研教改论文

600

6

被SCI收录论文

10000

7

被SSCI、A&HCI收录论文、EI收录的期刊论文、新华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和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论文

8000

8

被新华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和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观点摘录论文、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论文

5000

第六条 优秀著作及教材奖

优秀著作及教材奖包括国家级、省级优秀教材、学院评选的优秀专著和优秀教材。申报著作及教材奖的著作与教材须事先经学院备案、公开出版、署学院名且以学院教职工为第一主编或作者。国家优秀教材奖享受与国家教学成果奖同等待遇,其他奖项具体奖励标准见表4。

                        表4 优秀著作及教材奖励标准(单位:元/本)

类  别

国家级规划教材

省级优秀教材

优秀专著

院级优秀教材

奖励金额

40000

20000

20000

10000

第七条 知识产权奖

知识产权奖包括经学院评审,由国家专利局及其派出机构登记并确认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申报知识产权奖的知识产权须事先经学院备案、知识产权所有者须为学院、第一发明人或版权人为学院教职工。具体奖励标准见表5。

表5  知识产权奖励标准(单位:元/个)

类  别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

专利

外观设计

专利

软件

著作权

奖励金额

30000

1000

500

500

第八条 科研项目结题奖

按时完成并通过结题鉴定的纵向科研项目和鉴定等级为“优秀”的院级科研项目。具体奖励标准见表6。

表6 课题结题奖励标准(单位:元/项)

课题类别

国家级

省部级

市厅、院级

重点

一般

重点

一般

自然科学

8000

5000

3000

2000

800

社会科学

5000

3000

2000

1500

500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程序

第九条 科研成果奖励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由科研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科研成果奖励由个人申报、部门初审、科研处审核、学术委员会审定、院长办公会审批,并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确认。

第十一条 科研成果的申报、审核和评定,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科研成果,取消当事人的奖励资格,扣回所发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同一科研成果同时符合几项奖励条件时,按最高奖励标准进行奖励,不重复计奖。

第十三条 科研成果由多人参与完成的,奖金由负责人根据参与人对成果贡献大小自主分配,奖金支出按国家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将分配方案报科研处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修订)》(院科〔2019〕68号)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开发与科研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