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2-05-30     发布人:科研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学院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推动科技与经济结合,加速科学技术进步,实现创新驱动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 、《湖南省促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16]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院所属单位、部门和个人,承担国家、地方和企业项目或利用学院的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条件以及执行学院任务所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专利和非专利技术、工艺、方法、设计、产品、材料、版权、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学院。完成以上成果的项目(课题)组和个人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成果完成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与资源,有利于学院提升社会服务能力,有利于促进学院特色高水平高职学院建设;应遵循自愿、平等、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应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协调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五条 学院对科技成果转化实行统一管理科技开发与科研管理处是学院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主管部门,代表学院审定对外签订的科技成果转化合同,按照本办法规定合理分配成果转化取得的收益。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个人或单位以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的名义对外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均视为侵权行为。

第六条 学院鼓励各单位和广大教职工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支持成果完成人开展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自行投资实施转化、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等多种形式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第一章  组织实施转化

第七条 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学院原则上不再举办企业,鼓励采取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应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明确约定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者出资比例等事项;采取合作实施、作价投资等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应当与受让方或者合作方签订投资协议,明确无形资产投资退出方式。

第八条 鼓励科技成果首先在省内或者国内使用。与中国境外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首先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科技成果的价值进行评估,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对外合作,涉及国家权益或秘密事项的,须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九条 在遵守国家、部委、地方及学院的相关法律法规下,坚持市场机制,尊重成果完成人的权利与意愿。成果完成人可以自主决定采用协议定价、市场挂牌交易、或拍卖等方式确定市场价格。

第十条 通过协议定价的,在成果转化前,应先由第一成果完成人所在学院的学术委员会对成果进行评估评价,形成评估评价会议纪要,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科技开发与科研管理处备案。

科技开发与科研管理处就科技成果名称、受让单位、转让形式、拟交易价格、价格形成过程等内容进行校内公示,公示期应不少于15个工作日,如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根据公示价格、受让单位等,办理成果转让相关手续。如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应中止交易,科技开发与科研管理处只接收书面、实名提出的异议,待核实相关情况后重新公示。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企业的定价,以双方协议定价为基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章  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签订的相关程序

(一)由科技开发与科研管理处提供技术转让合同样本;

(二)由成果完成人及其所在单位与成果需求单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合同文本初稿。在商定协议时,原则上应确保科技成果转让成本(指履行转让程序所必需的费用,主要包括成果价值评估费用、中介代理费用及相关政策规定所产生的费用)不高于合同总金额的40%,科技咨询、科技服务的项目可根据合同及项目情况另行商定;

(三)合同文本报经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科技开发与科研管理处审核,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合同金额超过20万元的须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主管校领导审核批准。合同一式6份,即:受让单位2份,成果完成人(项目组)及所在单位各l份,科技开发与科研管理处2份。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成果完成人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条款,以确保学院信誉和维护学院正当权益。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要认真组织、督促实施,确保合同的完成。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成果转化所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使用费(新品种)、利润分成(或收入提成)、技术(成果)入股的股权收益及其他与成果转化相关的所有权益;净收益是指转化收益扣除维护该科技成果达成该交易所产生的直接成本,包括知识产权申请费和维持费(年费)、交易谈判费用、税金、其他相关费用等,不包括前期项目研发投入。

第十四条 在收益分配上,学院充分保障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学院和所在单位利益,学院和所在单位所分配收益纳入单位预算,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并对技术转移机构运行和发展给予保障。

第十五条 学院统一设立风险基金,从每一项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首先提取3%为风险金,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由学院承担的风险补偿。

第十六条 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的不同形式,将转化净收益扣除3%风险金后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与报酬。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绩效工资。

(一)成果完成人自行投资实施转化的,且该成果一次性转让给成果完成人的,成果完成人享有转让净收益90%的奖励,其余10%归学院,其中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可享有学院所得收益的40%;鼓励军民融合科技成果推广应用,转让净收益95%的奖励归个人,其余5%归学院;

(二)以现金形式将该项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成果转让费在50万元(含)以内的部分,净收益总额按学院5%、所在单位5%、成果完成人及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90%的比例一次性提取分配;成果转让费在50以上的部分,净收益总额按学院10%、所在单位10%、成果完成人及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80%的比例一次性提取分配;

(三)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的,成果转化的权责利分配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合作协议;

(四)利用该项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其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可享有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80%的股份,其余20%股份归学院,其中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可享有学院所占股份收益的40%;

(五)本条款所称的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包括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技术转移机构工作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

(六)成果转化收益在成果完成人与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之间、以及成果完成人内部成员之间的分配比例由其自行商定并以分配方案(协议)的方式确定。

第十七条 成果转化收益由第一完成人制定分配方案并报账领取,收益分配原则按贡献大小分配。为成果转化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其它校内人员及其贡献大小需经校科技开发与科研管理处认定。收益分配方案(协议)需经以上所有人员签字确认。

成果转化收益不得分配给成果完成人中未列示的或未实质性参与成果转化的人员。

相关奖金的个人所得税按税法规定执行,由发放单位代扣代缴。国家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行税收优惠,收益人申请税收优惠需要将受益分配方案公示15个工作日,无异议方可领取。

第十八条 成果第一完成人离校、离职、离世,则优先由排名第二的成果完成人代为办理评估、转让、公示、收益分配等成果转化相关手续;如学生为第一完成人,则由其指导老师代其办理以上手续;如成果完成人已离世,则由第一顺序继承人代其办理以上手续。代办人应事先取得授权委托书。

第十九条 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按照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和《湖南省促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16]9号)进行分类管理。学院(不含内设机构)正职领导,以及学院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转化法和专利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专利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参与收益分配的具体方案应当在本单位公示,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如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应予以中止,科技开发与科研管理处只接收书面、实名提出的异议,待核实相关情况后重新公示。

第五章 政策措施

第二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将专利创造、标准制定及科技成果转化作为所在单位科研类补助和社会服务类经费拨付依据,以及专业技术人员职务晋升和岗位聘任的业绩条件,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留作科研经费的部分视为横向科技项目经费,与科研工作量核定挂钩。科技人员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情况在申请科技奖励、职称评审、岗位考核时的认定按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科技成果转化成效作为科研业绩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中的认定,由科技开发与科研管理处根据成果转化程度和到账经费(由财务审定)给予认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应填写审批表(见附件),并按流程审批。在读学生经学院学籍管理部门批准休学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按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收益发放审批与权限

第二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发放审批遵循“谁审批谁负责,责权利相一致”及“合理授权和可操作性”的原则,院长对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发放审批单位实行书面授权,成果转化收益当事人与学院签订科技成果转化诚信承诺书,承诺书一式两份,科技开发与科研管理处和成果转化收益当事人各一份。

第二十三条 成果转化收益资金进入学院帐户后,成果完成人提交收益发放书面申请及收益分配合同(协议),经收益方所有成员签字,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科技开发与科研管理处,审批通过后到财务结算。

第七章   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四条 对于积极维护学院权益,检举揭发侵害学院知识产权的单位或个人,学院将视不同情况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二十五条 为做好科技成果宣传推广工作,促进成果转化,成果完成人在取得成果后,有义务及时按下列要求撰写详细项目介绍,并报送科技开发与科研管理处。项目介绍包括该成果所属技术领域及主要用途;主要性能特点及与其他相关技术、产品的对比;市场调查和需求预测;成果的实施方案:投产条件、主要工艺、设计规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包括生产成本和销售收入估算、年利润额及投资回收期);主要原材料成分要求、价格产地;主要生产设备来源及预计价格;环境保护与劳动安全;合作方式及转化价格等。

第二十六条 成果完成人应对成果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效益性及相关性负全部责任,承担直接经济和法律责任。转化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将根据不同情况,对当事人给予批评、追究行政责任,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相关规定,侵犯学院知识产权,擅自对外转化或者变相转化职务科技成果;

(二)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据为己有,并阻碍学院科技成果转化;

(三)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转化收入不入学院统一账户;

(四)除所签订合同条款约定外,私自向受让方索取或接受现金和其他物品;

(五)除不可抗拒因素,未能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院声誉和权益;

(六)未经许可,向成果受让方提供超出合同规定的技术资料;

(七)科技人员故意夸大技术成熟度和技术水平,或提供虚假技术资料,引起合作纠纷;

(八)科技人员提供非专有技术,造成知识产权纠纷;

(九)学院各类人员(包括库内在编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劳务派遣人员、项目聘用人员、离退休人员、非全日制人员和在校大学生等)造成学院职务科技成果流失。

第二十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单位领导和学术委员会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第二十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中产生的经济赔偿(或补偿)等经济责任,结合成果转化进展程度,由获益各方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分配比例各自承担。

第二十九条 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在自主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主承担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因日常管理不善而引发诉讼案件并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或损害学院声誉的单位,应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及相关管理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湖南省促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16]9号)执行。

三十二条 凡此前相关文件关于科技成果转化事项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开发与科研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审批表

 

 

 

 

 

 

 

 

 

 

 

 

 

 

 

 

 

 

 

附件

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审批表

二级单位名称:                                               日期:

项目名称

项目负责人

受让方

联系电话

受让方

联系人

交易价格

人民币        万元

受让方

联系电话

交易方式

1. £转让(£专利权、£申请权)

2. £实施许可(£独占、£排他、£普通)

3. £作价入股

转让成果为专利请填写以下具体信息

申请号

专利号

专利权人

依托项目(编号)

所有发明人

同意转让签名

交易价格确定

方式及相关申明

交易价格确定方式:

协议定价   □评估作价    □挂牌交易    □拍卖   

其它______________

 

本人承诺,该交易无损害学院利益及其他人利益,不涉及知识产权纠纷。

项目负责人(签名):                        

日期:             

二级单位意见

同意签订本项合同。本合同正式签订,本部门将配合做好项目执行和监管职责。

 

负责人(签名):                      盖章                   

日期:             

科研处意见

 

 

 

负责人(签名):                      盖章                   

日期:             

财务审计处

意见

 

 

负责人(签名):                      盖章                   

日期:             

法务部门

意见

 

 

负责人(签名):                                          

日期:             

分管院领导

意见

 

 

 

负责人(签字):

日期:             

院长办公会会议研究情况(重大项目)

公示情况

备注:

1.科技成果转化应按照《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执行。

2.职务科技成果的持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应通过学院审批。

3.合同由成果负责人、所在部门和成果需求单位三方充分协商制定。

4.合同一式六份,需求单位和科研处各两份,成果负责人、财务处各一份。需求单位和学院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合同签订后,成果完成人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条款,以维护学院信誉和正当权益。

5.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以合同形式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或科技成果,该新发明创造和新科技成果的权益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