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省教育科学研究基地(以下简称研究基地)的管理,提高教育科学研究的质量与效益,参照《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办法》(湘教科规通〔2018〕1号),结合学院教育科学研究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基地是指学院根据学院教育教学改革和科研工作实际需要而创建的教育科学研究组织,包括已获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立项建设的省级基地,也包括拟申报创建的院级教育科学研究基地,是集学术创新、社会服务、人才培养、团队建设为主要任务的科研创新和智库平台。
第三条 研究基地要瞄准自身研究领域的前沿,构建学科建设和学术交流的开放平台,打造高水平创新型教育科研团队,充分发挥引领示范的作用,为服务决策、指导实践、创新理论,为繁荣发展教育科学研究做出积极贡献。
第二章 建设目标
第四条 通过建设,把研究基地打造为:全面展示学院教育科研成果的窗口;最新教育科研成果应用推广的试验田;引领教育科研快速、高质量发展的先导区;服务教育决策的智库和教育科研创新人才培养的摇篮。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实行“定期评估、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
第六条 实行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教科规划领导小组”)与学院共建的管理体制,并以学院自建为主。
第七条 学院在研究基地建设中的主要职责是:组织研究基地的申报工作;为研究基地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场地、设施和必要的经费支持;组织和支持重大的学术活动;聘任首席专家,首席专家任期应不少于3年,学院解聘或变更研究基地首席专家时报省教科规划领导小组批准;督促与检查研究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八条 研究基地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负责全面履行研究基地的基本义务。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确定研究基地研究方向、制定研究基地建设的具体计划;制定研究内部管理制度、落实日常管理;负责聘任专兼职研究人员;负责向省教科规划领导小组汇报工作。
第四章 申报创建
第九条 学院鼓励达到申报条件的二级学院和部门积极参与申报院级教育科学研究基地。
第十条 院级基地的申报评审条件与标准:
1.首席专家
(1)近五年内主持并完成过研究基地申报的研究方向或者相关研究方向的省部级及以上教育科研课题。省部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是指:国家或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教育学课题、全国或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国家一级教育学术社团下达的教育科研课题、以省教育厅名义下达立项的教研教改课题等。
(2)近五年内获得过院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或教育科研成果奖,或省级学术团体的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
(3)近五年内在基地申报的研究方向发表过3篇以上的学术论文,在全省具有一定学术影响和知名度。
2.研究团队
(1)拥有一支素质较高、年龄和知识结构合理、善于创新的研究队伍,人数不少于5人。
(2)核心研究成员中有1-2名教育科学研究学术带头人;至少有1名35岁以下青年教师或科研人员。
(3)研究团队具有较强的教育科学研究能力,研究团队成员近五年在相关研究领域发表科研论文不少于5篇。
3.研究方向
(1)有稳定的研究方向。近五年来发表和形成的科研成果与基地确定的研究方向有较密切的联系。
(2)在该研究领域形成了较为鲜明的特色。研究团队成员有主持过相关研究方向课题的经历。
(3)未来三年至五年有比较系统、超前、可行的具体设想。
4.研究条件
(1)所在二级学院或部门领导对教育科学研究高度重视,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基地大力支持。
(2)所在二级学院或部门具有良好的教育教学科研环境与氛围。
第十一条 对达到省级研究基地申报条件的,学院鼓励其申报创建省级研究基地。
第十二条 对获批立项建设的省教育科学研究基地,学院每年提供不少于10万元科研经费。
第五章 基地基本权利
第十三条 研究基地的建设周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在建设周期内学院给予基地每年不少于10万元的建设经费。
第十四条 学院优先立项研究基地申报的院级科研课题,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和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等省级以上课题。
第十五条 学院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和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第十六条 学院推荐研究基地首席专家和核心研究人员优先参与制定全省性教育科学研究发展规划,优先参加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立项评审、成果鉴定与评选,优先参与省教育科学规划办组织的教育科研咨询、培训与指导等学术活动。
第十七条 学院优先资助出版研究基地的成果。
第十八条 优先在学院推广教育教学科研成果。
第六章 基地基本义务
第十九条 科学研究。通过组织专项和重大科研项目,产出重大研究成果,认真履行教育科研“服务决策、创新理论、指导实践”三大职能,使教育科学研究的整体水平在全省乃至全国同行中具有较为明显的优势和特色,并力争达到全国一流水平。
第二十条 人才培养。通过科学研究,培养高素质的一流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建立一支高水平、结构合理、团结协作的教育科研团队,为推动学院教育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第二十一条 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建设。通过举办学术会议、加强信息网络建设等措施,协调本研究领域的学术活动,充分发挥对外学术交流窗口作用,推广学术研究成果,成为教育科学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基地。
第二十二条 咨询服务。通过承担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研究课题、吸收实际工作部门人员参加课题组开展合作研究等措施,面向各级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咨询服务,提高解决重大实践问题的综合研究能力和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成为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思想库及咨询服务基地。
第二十三条 教改实验。每年能够结合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实际,确定相关的教研教改项目,组织教师开展实验,并将取得的实验成果在相应的范围内进行推广交流。
第七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 科技开发与科研管理处负责跟踪研究基地建设情况。
第二十五条 研究基地所有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教材、调查报告、决策咨询报告、研究报告和教案等),都必须按学术规范的要求,明确标识研究基地研究成果,否则一律不予认定。
第二十六条 各研究基地应及时将研究基地重大研究动态报送科技开发与科研管理处,省级研究基地的材料由科技开发与科研管理处负责报送省教科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章 检查评估
第二十七条 省教科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研究基地建设期内至少组织一次对基地建设情况的督查与指导。
第二十八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定期对研究基地进行指导和督查。院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专题研讨指导基地建设,每个研究基地的实地指导每年不少于2次。
第二十九条 科技开发与科研管理处在研究基地建设期满组织评估验收(对省级基地,则是学院预评估验收)。评估工作采取通讯评审和专家组实地考察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1.评估的主要内容:研究基地全面达到建设标准的情况。
2.评估的重点:检查评估工作以科研质量和教学实践为导向,重点考察学术水平和学术贡献、研究基地重点项目的研究成果、学术队伍和整体运作。
第三十条 在建设周期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限期整顿、撤销研究基地资格等处理:
1.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或未取得有较大影响的研究成果。
2.有弄虚作假,谎报数据等学术不端现象。
第三十一条 评估验收合格的院级研究基地可进入下一轮建设周期,预评估验收合格的省级基地方可参加省教科规划领导小组组织的评估验收。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开发与科研管理处负责解释。